商務部/科技部:第48號公告就《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徵意見——人工智能大模型與智能體等二十三項擬列管;即日起出口前須登記

重點摘要

商務部與科技部於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發布二○二六年第四十八號公告,公開徵求對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意見,並同步對擬增列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管理。公告涉及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與光伏三個領域共四十項技術,其中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體、算力叢集與信息處理相關二十三項為焦點。來源真實性已對照商務部公告原文與新聞發言人答問核實;本文整理列管範圍、臨時登記要求,以及對香港與亞洲企業跨境部署與合規的含義。

商務部/科技部:第48號公告就《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徵意見——人工智能大模型與智能體等二十三項擬列管;即日起出口前須登記

商務部與科技部於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發布二○二六年第四十八號公告,公開徵求對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意見,並同步對擬增列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管理。公告涉及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與光伏三個領域共四十項技術,其中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體、算力叢集與信息處理相關二十三項為焦點。來源真實性已對照商務部公告原文與新聞發言人答問核實;本文整理列管範圍、臨時登記要求,以及對香港與亞洲企業跨境部署與合規的含義。

商務部/科技部:第48號公告就《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徵意見——人工智能大模型與智能體等二十三項擬列管;即日起出口前須登記

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發布二○二六年第四十八號公告,依據《對外貿易法》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下稱《目錄》)公開徵求意見,並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對附件所列技術實施出口前臨時登記管理,直至《目錄》正式修訂並實施為止。公眾可於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就新增技術範圍、指標、管控政策與便利措施提出意見。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同日答問指出,此次擬增列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光伏三個領域共四十項關鍵技術,其中擬禁止出口十四項、擬限制出口二十六項;並強調修訂屬技術貿易管理常態化工作,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地區或實體。

一、核心事件:四十項技術公開徵意見,人工智能佔二十三項

技術細節

根據公告正文,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技術分三塊:

  • 人工智能(二十三項):涵蓋大模型、智能體、算力叢集、信息處理相關技術。發言人舉例,擬禁止出口項目包括「人工智能驅動的惡意代碼生成與變異技術」等;擬限制出口項目包括「人工智能輔助漏洞挖掘技術」等。對已通過開源、發表學術論文等方式進入公共領域的相關技術,擬不納入出口管理範圍。
  • 生物醫藥(五項):細胞和基因治療、小核酸藥、病原微生物相關;對不涉及所有權轉讓的對外授權模式,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
  • 光伏(十二項):多晶硅製造、硅片製造、電池製造相關;技術管理範圍亦包含承載相關技術的關鍵和核心設備。

具體技術指標與政策說明以公告附件一《擬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光伏技術範圍(徵求意見稿)》為準。

二、機制解讀:何謂「技術出口」與臨時登記

公告要求,自發布之日起至《目錄》正式修訂實施之日止,技術出口經營者在出口附件所列技術前,須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ecomp.mofcom.gov.cn)登記;已經開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亦在登記範圍內。

需登記情形包括:(1)向境外轉讓技術所有權;(2)境內技術授權境外使用;(3)境內技術的所有權人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主體;(4)商務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確要求登記的其他情形。登記信息主要包括出口經營者與接收方基本信息、出口國別或地區、擬出口技術及用途、預計金額等。

發言人進一步澄清人工智能「出海」邊界:納入限制類的人工智能技術,海外本地化部署屬技術出口管理範圍;若部署在海外自有雲等風險相對可控情形,可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企業利用限制類大模型對外提供 API 調用、APP/網頁交互、SaaS 應用、本地端側輕量化部署 等情形,不屬於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範圍。列管範圍強調多數技術已明確具體技術指標,且利用相關技術製造的產品不在管理範圍內。

對開源與境外自建算力、境外芯片流片、聯合研發、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情形,發言人稱擬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實現「即報即出」;對已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擬不納管,以支持開源創新生態。

二補充、與國際管控節奏的對照

發言人指出,近年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與光伏相關技術在敏感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各主要經濟體均實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依法實施必要管理,既防范技術失控與不當擴散風險,也保障正常國際技術交流合作。對人工智能,政策表述同時強調「安全可控」與「鼓勵開源開放」:擬列管惡意代碼生成變異、輔助漏洞挖掘等可被用於攻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能力,同時對開源、境外自建自營算力中心、境外芯片流片、聯合研發與國際標準參與等情形適用便利措施。

對香港與大灣區從事實體經濟與數字服務的企業,這意味著合規敘事正從「芯片與算力硬件能否出境」,延伸到「模型權重、智能體關鍵技術與算力叢集工藝是否構成技術出口」。合同、授權條款與雲區域選擇需要一併重估,尤其是把境內訓練或微調後的限制類技術整包遷移至境外機房的方案。

三、日常應用場景

1. 開發者與技術團隊

若團隊持有或授權境內研發的大模型權重、智能體框架或算力叢集關鍵技術,並計劃向境外主體轉讓、授權或變更控制權,應對照附件清單與指標,評估是否落入臨時登記與未來正式列管範圍。開源已公開的權重與論文技術路徑,按發言人說明擬不納管,但仍應保留開源與發表時間線證據,以備合規檢視。

2. 企業與隱私敏感行業

金融、醫療與法律等行業若採購或聯合研發涉及境內限制類模型技術的跨境部署,合規重點轉向「技術是否從境內向境外轉移」,而非單純的 API 調用。雲端 SaaS 與端側輕量化部署路徑,按官方答問暫不屬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範圍,但海外本地化私有化部署則可能觸發許可或登記義務。

3. 一般用戶

普通用戶通過網頁或應用調用模型服務,通常不直接構成技術出口登記主體;真正受影響的是技術出口經營者與跨境授權安排。

4. 香港與亞洲市場視角

香港企業常同時服務內地與海外客戶,並在本地或境外雲部署模型。此次措施對「把境內限制類模型技術整包搬到海外機房」的本地化路徑影響較大,對純 API/SaaS 調用影響相對有限。香港作為數據與專業服務樞紐,企業宜同步檢視跨境數據、出口管制與客戶合同中的合規條款;若需要把行業知識留在本地、降低跨境技術轉移不確定性,亦可評估在香港境內完成私有模型託管與推理。

四、專業評價與潛在考量

優勢

  • 官方同步公布禁止/限制舉例、開源例外與出海模式邊界,透明度高於僅有「考慮收緊」的市場傳聞。
  • 臨時登記機制讓監管在正式修訂前即可掌握出口需求,企業亦有十一月十五日前的意見窗口。
  • 明確 API/SaaS/端側輕量化不屬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有助區分「服務出口」與「技術轉移」。

需要留意的地方

  • 附件技術指標細節(WPS)為徵求意見稿,最終列管範圍可能調整;企業宜以正式修訂公告為準,並持續追蹤。
  • 「自行判斷是否落入登記範圍」把合規判斷責任放在經營者,跨境授權與控制權變更安排需法律與技術雙重盡職審查。
  • 光伏關鍵設備與產線出口伴隨技術出口的表述,顯示「設備+工藝」打包出海亦可能觸發登記,不限於純軟件模型。

結語

第四十八號公告把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體與算力叢集等技術,正式推入公開徵意見與出口前登記軌道,並以開源例外與出海模式劃界降低誤傷。對在香港與亞洲運營、同時對接內地研發與海外交付的團隊而言,合規焦點應放在技術是否跨境轉移,而非停止一切模型服務。若企業希望在合規邊界內把行業知識與推理留在本地,可參考 YSK Limited 的企業私有 LLM 全託管(年費 HK$88,000 起,Dataset → QLoRA/LoRA → 私有 API,100% 數據不出境):https://ysk.hk/services/ai-automation


參考來源

  1. 商務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號(全文):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gg/2026/art/2026/art_05e2643a8ca04eb9adf9dd0542991fe4.html
  2.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6/art_a4acff07e134447fbe7bbeb486df3ea6.html
  3. 商務部 2026 年公告列表(第48號條目):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gg/2026/index.html
  4. Bloomberg(英文報道,作交叉核實):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6-10-16/china-proposes-export-controls-on-ai-models-chips-and-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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