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to5Mac/法庭:OpenAI 指 Apple 禁制令回覆夾帶新證據——五份專家宣言共一百二十六頁;被告要求剔除並訂十月十四日聆訊

Key takeaway

9to5Mac 報道,OpenAI 與其他被告就 Apple 商業秘密禁制令申請提出新異議:指 Apple 在回覆狀夾帶五份專家宣言共約一百二十六頁及多份證物,要求法院剔除其中兩份(含取證專家丹尼爾・羅夫曼的五份證物)並忽略其他「遲來」意見。來源真實性已核對該刊報道與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聖荷西)案號 5:26-cv-07078-EJD 公開檔 Document 167(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十月十四日訂有聆訊。

9to5Mac/法庭:OpenAI 指 Apple 禁制令回覆夾帶新證據——五份專家宣言共一百二十六頁;被告要求剔除並訂十月十四日聆訊

9to5Mac 報道,OpenAI 與其他被告就 Apple 商業秘密禁制令申請提出新異議:指 Apple 在回覆狀夾帶五份專家宣言共約一百二十六頁及多份證物,要求法院剔除其中兩份(含取證專家丹尼爾・羅夫曼的五份證物)並忽略其他「遲來」意見。來源真實性已核對該刊報道與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聖荷西)案號 5:26-cv-07078-EJD 公開檔 Document 167(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十月十四日訂有聆訊。

本案核心並非一般軟件授權爭議,而是 Apple 指控前僱員把電源管理與金屬表面處理等硬件工藝秘密帶往 OpenAI/Jony Ive 旗下 io Products 的消費級硬件研發。對香港企業而言,這提醒人才流動與私有模型/硬件 IP 的治理邊界同樣尖銳——敏感設計與訓練數據一旦「進了別人的代理與模擬流程」,事後要拆開極難。

9to5Mac/法庭:OpenAI 指 Apple 禁制令回覆夾帶新證據——五份專家宣言共一百二十六頁;被告要求剔除並訂十月十四日聆訊

引言

二〇二六年七月以來,Apple 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起訴 OpenAI 基金會、OpenAI Group PBC、io Products,以及前 Apple 員工 Chang Liu、Tang Yew Tan(Tang Tan),指他們盜用與消費電子硬件相關的商業秘密,並申請初步禁制令,要求在案件審理期間禁止被告取用、使用、披露或招攬 Apple 機密。來源真實性已驗證:事件節點與雙方主張核對自 9to5Mac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報道(世界協調時九月二十六日凌晨刊出),並與法院公開檔 Document 167(Civil L.R. 7-3(d) 對回覆證據之異議,存檔日 2026-09-24)交叉比對;本文改寫整理,非轉載訴狀或報道全文。

一、核心事件:禁制令戰線上的「回覆夾證」爭議

技術細節與程序節點

  1. 案號與法庭:Apple Inc. v. Chang Liu et al.,Case No. 5:26-CV-07078-EJD,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聖荷西分庭,主審法官 Edward J. Davila。
  2. Apple 指控概要(依報道與公開訴狀/動議脈絡):Chang Liu 離職後仍多次下載 Apple 內部工程文件;Tang Tan 則被指在招聘面談中向仍任職 Apple 的員工刺探機密。Apple 認為相關秘密正被用於 OpenAI 消費硬件路線,若不即時禁制,損害將「進一步嵌入」產品與流程。
  3. 禁制令回覆:Apple 上周提交回覆狀,並附五份專家宣言合計約一百二十六頁、另加約十三份證物。專家包括取證調查員 Daniel Roffman、商業秘密專家 James Pooley,以及 Ayman Fayed、Paul Hatch、Jude Runge 等。公開報道指焦點涵蓋 Apple 保安措施、Liu 設備取證、電源管理(power-management)商業秘密價值,以及金屬表面處理(metal-finishing)工藝是否屬未公開秘密。
  4. 被告反擊(Doc 167):OpenAI 與其他被告依本地規則 7-3(d) 異議,指回覆狀首次引入新證據與新專家意見,令對方無公平答辯機會;並稱宣言遠超開案狀與反對狀範圍,「亦救不了」禁制令申請的不足。他們具體要求法院剔除其中兩份新宣言(含 Roffman 宣言及其五份證物),並忽略其他據稱不當引入的意見與證據。
  5. 對個別專家的攻擊點(依 9to5Mac 整理被告立場):Runge 被指屬「全新」專家、用以補強既有證言;Fayed 被指提出本可更早提交的新意見;Pooley 被指依賴 Apple 提出原動議之後才做的調查;Roffman 則被指引入 Apple 原可更早提出的材料,並把部分 Liu 通訊「斷章取義」。被告並稱:若法院仍採納 Roffman 材料,亦應一併考慮 Liu 另行提交、就其訊息與裝置活動所作解釋的宣言。
  6. 聆訊:Doc 167 封面列 Hearing Date: Oct. 14, 2026,上午九時。禁制令最終是否批出、哪些回覆證據可被採納,仍待法官裁示。

補充背景(屬 Apple 動議/補充陳述中的主張脈絡,並非已獲法院認定事實):公開法院文件曾指 Liu 於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離職後,二月至四月間多次自 Apple 儲存庫下載文件;另有陳述指涉電源轉換電路與以 AI 代理跑模擬等行為。被告一方則長期抗辯:相關資訊屬公知、未構成可保護秘密,或並無盜用。讀者應把上述視為爭訟主張,而非已決事實。

二、技術原理:硬件秘密為何「一進模型就難拆」

消費電子的競爭壁壘,往往不在單一電路圖是否「看起來像」,而在長期試錯累積的製程參數、電源路徑、散熱與表面工藝窗口。Apple 把電源管理與金屬處理列為本案兩大秘密類別,邏輯是:此類知識一旦進入對手的工程倉庫、模擬流程或 AI 代理記憶,後續產品迭代會持續「學」下去,禁制令所稱的「不可逆嵌入」因此成為程序戰焦點。

對企業 AI 團隊而言,這與「把客戶 NDA 資料丟進公用代理」是同一類風險結構:資料一旦被模型/代理內化,刪檔並不等於消除影響。法院文件中 Apple 亦以「餵進 AI 代理或模型後可能持續傳播」作為催促加速取證的論據之一——無論最終是否採信,都說明前沿實驗室與消費硬件研發已把代理式工作流當成默認工具,合規與取證必須同步升級。

三、日常應用場景

1. 開發者與技術團隊

跳槽前後下載內部 repo、把舊司文件丟進個人雲或 AI 編程代理「順便問一下怎麼設計」,在美國聯邦商業秘密訴訟中可被塑造成核心證據鏈。務實做法是:離職當日切斷權限、禁止把前公司文件帶進新雇主環境,並把 AI 編程工具的資料來源寫進工程規範。

2. 企業與隱私敏感行業

金融、法律、醫療與硬件 ODMs 同樣面臨「人帶走配方」風險。若研發依賴雲端公用模型,機密電路與製程描述可能變成提示詞或向量庫的一部分。香港企業應優先把含 NDA 的設計與客戶對話,放在可審計、數據不出境的私有推論環境,並為離職交接做法證級日誌。

3. 一般用戶

短期未必改變 ChatGPT 或 iPhone 的日常體驗;但若禁制令大幅限制 OpenAI/io 硬件團隊可接觸的設計空間,消費級 AI 裝置時程與外形語言可能受間接影響。本案亦提醒:明星設計師加盟與前僱員挖角,從來不是純產品故事,而是伴隨舉證戰爭的風險項目。

4. 香港與亞洲市場視角

本港硬件、半導體設備與 AI 應用團隊高度依賴跨境人才與代工網絡。美國這場「禁制令+取證+回覆夾證」程序戰說明:知識產權爭議的勝負,往往先決定於證據何時出現、以何種形式進入法庭,而非只靠新聞稿聲明。對亞洲僱主,更應在僱傭合約、設備管理與 AI 工具政策上預先對齊,而不是等美國式訴訟才補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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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評價與潛在考量

優勢(就資訊公開與產業啟示而言)

  • 雙方把專家名單、頁數與程序異議寫進公開檔,令硬件 AI 競賽的法律成本可視化。
  • 電源管理與金屬處理兩條技術線,具體說明「消費 AI 裝置」背後仍是傳統精密製造秘密,而非純軟件議題。
  • 十月十四日聆訊日程明確,便於市場與供應鏈追蹤下一步。

需要留意的地方

  • 目前公開的是程序異議與雙方主張,法院尚未就禁制令成敗或秘密是否成立作出終局認定;報道不應寫成「已裁定盜用」或「已剔除全部證據」。
  • 126 頁專家包與「遲來證據」爭議屬美國聯邦民事程序常態角力,結果高度依賴法官對答辯公平的裁量。
  • 與 OpenAI 代理失控、沙箱逃逸等對齊新聞同屬九月敘事熱點,但本案事實核心是人才與硬件 IP,不宜與 DNS 沙箱或用戶圖像外洩混為同一事件。
  • 勿把未在公開檔寫明的金額、出貨日或產品代號寫進報道。

結語

Apple 與 OpenAI 的硬件秘密戰,已從「有沒有下載文件」推進到「回覆狀能不能夾新專家軍團」的程序高地。對企業決策者,可遷移的教訓很具體:敏感設計與客戶資料要預設會進入 AI 代理工作流,因此必須從權限、日誌、私有部署與離職交接四端一起設防。若你正在評估把含 NDA 的知識留在香港可控環境,歡迎由 YSK Limited 企業私有 LLM 全託管方案起步:https://ysk.hk/services/ai-automation


參考來源

  1. 9to5Mac,"OpenAI accuses Apple of improperly adding new evidence to trade secrets case"(2026-09-25 PT/刊出約 2026-09-26 UTC):https://9to5mac.com/2026/09/25/openai-accuses-apple-of-improperly-adding-new-evidence-to-trade-secrets-case/
  2. U.S. District Court, N.D. Cal., Case No. 5:26-cv-07078-EJD,Document 167,"Defendants’ Objections to Reply Evidence Under Civil Local Rule 7-3(d)(1)"(Filed 09/24/26;Hearing Oct. 14, 2026):https://9to5mac.com/wp-content/uploads/sites/6/2026/09/gov.uscourts.cand_.474095.167.0.pdf
  3. CourtListener/RECAP 相關公開檔(禁制令動議與取證宣言脈絡,含電源管理/金屬處理主張):https://www.courtlistener.com/(案號 5:26-cv-0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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