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CEN/官方:撤回加密混幣與自託管錢包兩項規則草案——二零二三年依《愛國者法》第 311 條把國際混幣列「主要洗錢關注」的認定告終,稱定義過寬恐窒礙合法活動;二零二零年自託管錢包三千美元紀錄、一萬美元申報方案「不再跟進」;十月六日刊憲

Key takeaway

美國財政部轄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於美國時間十月五日在聯邦公報公開檢視平台登出兩份撤回通知,並定於十月六日正式刊憲:一是撤回二零二三年十月依《愛國者法》第 311 條提出、把「國際加密貨幣混幣」列為「主要洗錢關注交易類別」的認定及配套規則草案;二是撤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提出、要求銀行與貨幣服務業者就涉及自託管(非託管)錢包的加密交易核實身份、備存紀錄及申報的規則草案。

FinCEN/官方:撤回加密混幣與自託管錢包兩項規則草案——二零二三年依《愛國者法》第 311 條把國際混幣列「主要洗錢關注」的認定告終,稱定義過寬恐窒礙合法活動;二零二零年自託管錢包三千美元紀錄、一萬美元申報方案「不再跟進」;十月六日刊憲

美國財政部轄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於美國時間十月五日在聯邦公報公開檢視平台登出兩份撤回通知,並定於十月六日正式刊憲:一是撤回二零二三年十月依《愛國者法》第 311 條提出、把「國際加密貨幣混幣」列為「主要洗錢關注交易類別」的認定及配套規則草案;二是撤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提出、要求銀行與貨幣服務業者就涉及自託管(非託管)錢包的加密交易核實身份、備存紀錄及申報的規則草案。

FinCEN 指出,撤回混幣規則是考慮到公眾意見認為草案對「混幣」的定義過於寬泛,可能窒礙合法活動並為金融機構帶來沉重申報負擔,但當局仍會繼續監察混幣服務涉及的洗錢與恐怖融資跡象。兩份草案均從未落實為正式規則,撤回不會改變金融機構現有的反洗錢責任。

美財政部 FinCEN 撤回加密混幣與自託管錢包兩項規則草案:「混幣」定義過寬恐窒礙合法私隱交易,自託管錢包萬元申報方案告終

本文以 FinCEN 兩份撤回通知原文(聯邦公報文件編號 2026-20429 及 2026-20430,由 FinCEN 副局長 Jimmy L. Kirby 簽署)為主要依據,並參考 The Block 同日報道,來源真實性已驗證。下文整理兩份草案原本的要求、撤回理由、對交易所、錢包開發者及香港持牌平台的實際影響。

一、核心事件:兩份通知,同日終結兩項加密監管草案

技術細節

  • 混幣規則(2026-20429):FinCEN 撤回其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刊於聯邦公報(88 FR 72701)的認定,即「國際加密貨幣混幣屬主要洗錢關注的交易類別」,以及據此擬施加的第一項「特別措施」(加強備存紀錄與申報)。撤回自正式刊憲日起生效。
  • 自託管錢包規則(2026-20430):FinCEN 撤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刊於聯邦公報(85 FR 83840)的規則制定建議,並表明「不會再就此採取任何行動」。
  • 政策依據:兩份通知均引用二零二五年七月總統數碼資產市場工作小組的報告。報告指特朗普政府「支持數碼資產合法用戶在公共區塊鏈上私密交易」,並承認雖然不法分子會利用混幣器掩飾資金,合法用戶亦可能借此在公鏈上取得財務私隱,建議財政部檢視混幣規則草案的下一步。
  • 法律效力:The Block 指出,由於兩份草案從未定稿,撤回並不改變金融機構現行責任,《銀行保密法》下既有的可疑交易申報等義務照舊。

二、技術原理深度解析:兩份草案原本要求甚麼

1. 第 311 條與「交易類別」認定

《愛國者法》第 311 條授權財政部長,在有合理理由時把境外司法管轄區、境外金融機構、涉及境外的某類交易或某類帳戶認定為「主要洗錢關注」,並要求美國金融機構採取五類特別措施之一或以上:第一至四類為額外備存紀錄、資料收集及申報,第五類則可禁止或限制為相關境外銀行開設代理帳戶。The Block 報道指,二零二三年的混幣草案是 FinCEN 首次嘗試把第 311 條用於整個「交易類別」。

2. 草案對「混幣」的寬泛定義

按撤回通知覆述,二零二三年草案把「加密貨幣混幣」界定為:以任何協議或服務、用掩飾來源、去向或金額的方式促成加密交易,例子包括:

  1. 匯集或合併多名人士、錢包、地址或帳戶的加密貨幣;
  2. 以程式或演算法協調、管理或操控交易結構;
  3. 把加密貨幣拆分,再經一連串獨立交易轉出;
  4. 建立並使用一次性錢包、地址或帳戶,經一連串獨立交易轉移資金;
  5. 在不同加密貨幣或其他數碼資產之間兌換;
  6. 容許用戶自行延遲交易。

而「混幣器」則被定義為「促成加密貨幣混幣的任何人士、團體、服務、程式碼、工具或功能」。換言之,不少錢包常用的私隱做法,例如每次收款換新地址、跨鏈或跨幣種兌換,都可能落入定義。

在申報方面,草案要求受涵蓋金融機構一旦知悉、懷疑或有理由懷疑交易涉及境外混幣,便須向 FinCEN 申報轉移金額、幣種、所用混幣器、客戶錢包地址、相關交易雜湊值、日期、IP 地址及文字描述,並備存客戶全名、出生日期、地址、電郵或身份識別號碼。The Block 引述 Coinbase 二零二四年一月的意見書指,草案沒有金額門檻,等同要求大批申報並不可疑的交易。

3. 自託管錢包草案:三千美元紀錄、一萬美元申報

二零二零年草案針對交易對手使用「非託管錢包」,或使用 FinCEN 指定境外司法管轄區內、不受《銀行保密法》規管機構託管的錢包的情況:

  • 單筆超過一萬美元,或二十四小時內多筆合計超過一萬美元,銀行及貨幣服務業者須向 FinCEN 申報,並核實客戶身份;
  • 超過三千美元,須備存客戶及交易對手紀錄並核實客戶身份。

FinCEN 今次撤回時表示,此舉屬特朗普政府確保數碼資產規例「切合目的」的持續工作之一。

三、日常應用場景

1. 開發者與技術團隊

錢包、隱私協議及跨鏈橋開發者面對的最大不確定性之一,是「一次性地址」「拆單」「延遲提款」等常見設計,會否令下游合作的交易所或銀行須逐筆申報。草案撤回後,這類設計在美國不再面對一套以第 311 條為基礎、專門針對混幣的申報制度。不過,制裁、可疑交易申報及執法行動仍然存在,產品設計上保留合規接口(例如地址風險篩查、可選擇性披露)仍屬穩妥做法。

2. 企業、交易所與金融機構

美國銀行及貨幣服務業者毋須為兩份草案預備新的申報系統,原本要收集 IP 地址、交易雜湊值等欄位的工程規劃可以擱置。然而 FinCEN 明言會繼續監察混幣相關活動,日後仍可能另行採取措施,合規團隊不宜把撤回理解為「混幣交易已無風險」。

3. 一般用戶

對使用自託管錢包的一般用戶而言,最直接的變化是:把資金由美國持牌平台提往自己的錢包時,不會因二零二零年草案而觸發額外的三千美元紀錄或一萬美元申報要求。平台現有的客戶盡職審查及風險管控仍會照常運作。

4. 香港與亞洲市場視角

香港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證監會相關指引規管,與非託管錢包之間的轉帳一直設有風險評估及資料要求,這些本地規定不會因美國撤回草案而改變。對同時服務美國及亞洲客戶的平台、錢包與 DeFi 團隊而言,美港兩地規則的差距可能擴大:美國方面放寬對混幣及自託管錢包的專門申報,香港方面則持續要求「旅遊規則」式的資料傳遞。跨境營運的團隊宜把合規邏輯做成可按司法管轄區配置的模組,而非寫死在單一流程內。

四、專業評價與潛在考量

優勢

  • 結束兩項懸而未決多年的草案,為錢包、交易所及隱私工具開發者減少監管不確定性。
  • 官方文件首次明確承認混幣器亦有合法私隱用途,並以「定義過寬」「申報負擔沉重」作為撤回理由,為日後政策討論定下參照。
  • 撤回並無改變現有《銀行保密法》責任,金融機構毋須重新調整既有流程。

需要留意的地方

  • FinCEN 強調不法分子仍利用混幣器妨礙調查,並保留日後「採取適當措施」的空間,政策方向可能再次調整。
  • 制裁、可疑交易申報及刑事執法並不受撤回影響;涉及受制裁地址的交易風險依然存在。
  • The Block 報道指,財政部今年三月按《GENIUS 法案》向國會提交的報告,在承認混幣器有合法私隱用途的同時,亦要求國會訂立容許金融機構暫時凍結可疑數碼資產的「暫扣」權力,監管工具未必放鬆,只是改變形式。
  • 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的要求並未同步放寬,跨境業務須按最嚴格的適用規則設計。

結語

FinCEN 一次撤回兩項加密監管草案,顯示美國當局正把重點由「針對整類技術的申報制度」轉向個案監察與其他執法工具。對開發團隊而言,私隱設計的空間在美國有所擴大,但合規接口與地址風險管控仍不可少,尤其是同時面向香港及亞洲市場的產品。如需在香港開發兼顧私隱與多地合規要求的智能合約、錢包或 DApp,可參考 YSK Limited 的 Web3 區塊鏈開發(https://ysk.hk/services/web3-blockchain);若平台涉及錢包金鑰管理、零信任架構與系統安全,亦可參考雲端遷移與網絡安全服務(https://ysk.hk/services/cloud-security)。


參考來源

  1. FinCEN/聯邦公報公開檢視:Proposal of Special Measure Regarding 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 Mixing, as a Class of Transactions of Primary Money Laundering Concern; Withdrawal(文件編號 2026-20429,2026 年 10 月 5 日公開、10 月 6 日刊憲)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6-20429/proposal-of-special-measure-regarding-convertible-virtual-currency-mixing-as-a-class-of-transactions
  2. FinCEN/聯邦公報公開檢視:Requirements for Certain Transactions Involving 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 or Digital Assets; Withdrawal(文件編號 2026-20430)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6-20430/requirements-for-certain-transactions-involving-convertible-virtual-currency-or-digital-assets
  3. 通知 PDF 原文: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20429.pdf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20430.pdf
  4. The Block:Treasury withdraws crypto mixing rule, citing concerns over 'chilling effect on legitimate activity'(2026 年 10 月 5 日)https://www.theblock.co/news/regulation/2026-10-05-fincen-drops-crypto-mixing-rule-self-hosted-wallet-proposal-417690
  5. 發現來源:The Block 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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