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十月八日在立法會表示,就「AI犯錯誰來負責」的問題,律政司將牽頭成立專責小組,盡快研究運用人工智能產品造成損害時的法律責任。同場他亦公布,年底前會推出資助計劃,支援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和新晉大律師購置法律科技工具,並表明支持香港發展針對普通法制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
今次表態把施政報告中「檢視 AI 產品責任」的方向,推進到具體專責機制,並連帶法律科技採購、訴訟內外使用 AI 的指引,以及打擊未合資格人士以 AI 提供法律服務等執法訊息。對正在導入生成式 AI 的律師行、企業法務與科技供應商而言,合規與責任分配已不只是原則討論,而是即將進入制度化階段。
律政司/官方:林定國立法會宣布牽頭成立專責小組——盡快研究運用 AI 產品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年底前資助中小律師行購置法律科技,並支持香港普通法專屬人工智能大模型
立法會第二日合併辯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議案及《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在第二節致辭中,就國際法律服務及人工智能相關法律配套作出回應。本文以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所載致辭全文為主要依據,並以香港電台即時報道交叉核對,來源真實性已驗證。文中未見官方公布的小組名單、完成時間表或具體法例草案,本文不作推測。
同日,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亦就「AI+」行動、人工智能資助計劃注資及 AI 專員等創科措施作回應;其中風險治理部分與早前創科局簡報(本站 #1361)屬同一政策軸線,本文以律政司產品責任與法律科技為主軸,創科措施僅作同日背景。
一、核心事件:由「誰來負責」到專責小組
產品責任專責小組
林定國直接回應「AI犯錯,誰來負責?」的提問,表明律政司將會牽頭成立專責小組,盡快研究運用 AI 產品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問題。這較早前施政論述中「由跨部門工作組檢視是否須立法或以守則處理」更進一步:方向由「檢視」明確為「成立專責小組並盡快研究」。
責任分配牽涉製造商、銷售商、使用者、模型開發者,以及責任基礎屬嚴格責任抑或須證明疏忽等關鍵爭點。官方今次未在致辭中預設結論,但已把議題從政策宣言推進到律政司牽頭的專責工作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以外的指引與教育
樓家強議員建議,在完成人工智能相關管治檢討之前,可按未成年人年歲作出指引並引導自我保護。林定國表示,這符合其「多管齊下」思路:法律是其中一個選項,但針對未成年人、老師及家長的指引或守則會更具靈活性與彈性;同時強調教育,令成年人與未成年人能正確恰當使用人工智能。
法律科技資助與普通法專屬大模型
蘇紹聰議員關注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缺乏資源與能力運用法律科技。林定國回應:
- 律政司會於今年年底之前提供資助計劃,支援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和新晉大律師購置法律科技工具;
- 會透過活動(包括香港法律周展覽及講座)加強業界對法律科技的理解與能力;
- 他很支持香港應有一個特別針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但直言涉及大量資源和複雜技術,需要開發商支持;
- 監察律師使用法律科技的情況,宜通過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定期蒐集數據,以調整政策。
換言之,政府一方面以資助降低中小行採用工具的門檻,另一方面為「香港普通法專屬 LLM」留下政策空間,但仍視技術與資本為外部條件。
訴訟內外的 AI 使用與執法紅線
陳曼琪議員關注訴訟人濫用人工智能,以及無專業資格者利用 AI 提供法律服務。林定國指出:
- 司法機構正修訂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並會進行諮詢;
- 律政司會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制訂指引,引導在訴訟以外正當運用人工智能;
- 沒有專業資格的人士利用人工智能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現行法律已屬違法,有足夠證據必定嚴謹執法;
- 完善針對深偽技術犯罪的法例時,須注意法律定義並加強有效執法,律政司會在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中作出適當建議。
二、技術與制度原理:為何「產品責任」對企業 AI 部署至關重要
生成式 AI 與代理式系統進入合約草擬、盡職審查、客戶對話、內部知識庫後,損害形態已不止於傳統硬件故障,還可能包括錯誤法律意見、幻覺引用、未經授權披露敏感資料,或深偽內容引發的欺詐與名譽損害。
產品責任制度要釐清的,往往是:誰「控制」模型與提示詞、誰提供訓練或微調數據、誰向最終用戶交付服務,以及損害發生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在嚴格責任模式下,受害人或較易追索供應鏈上游;在疏忽模式下,則須證明未達合理注意標準。無論最終採哪一進路,企業若無法說明模型版本、數據來源、權限邊界與人工覆核節點,事後抗辯與保險安排都會變得困難。
是次專責小組若參考海外經驗,料會同時審視民事產品責任、專業疏忽、消費者保護,以至與深偽、網絡犯罪相關的刑事配套。對供應商而言,產品文件、安全評估與合規申報的重要性,將不亞於模型分數。
三、日常應用場景
1. 開發者與技術團隊
為律師行或企業法務構建 AI 助手時,應預設「可審計」:記錄模型與提示版本、檢索來源、人工確認點,以及禁止自動對外發送未覆核內容。工具鏈若涉及雲端 API,還要分清資料處理者與控制者角色,以免日後產品責任爭議中無法還原決策鏈。
2. 企業與隱私敏感行業
銀行、保險、醫療與上市公司法務部門,即使尚未等到專責小組結論,亦可先盤點:哪些流程已接入公共大模型、哪些必須留在私有環境、事故應報予哪一內部委員會。把高風險法律判斷完全交予不可審計的黑盒服務,與即將收緊的責任討論方向相違。
3. 一般用戶與法律服務消費者
市民使用「AI 寫狀紙」「AI 律師」類服務時,須認清:無專業資格者以此提供法律服務,在現行法下已可構成違法。消費者應核對對方是否持有執業資格,並保留對話紀錄;自動生成的法條引用仍須核對權威文本。
4. 香港與亞洲市場視角
香港同時推動「AI+」產業與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產品責任規則若含糊,反而會阻礙機構採購本地或跨境 AI 方案。專責小組若能在合理時間內提出清晰選項(立法、守則或兩者並行),有利保險、採購條款與跨境合約對接。林定國提到支持普通法專屬大模型,亦意味著「一刀切」進口通用法律模型,未必足以覆蓋香港判例、條例用語與訴訟實務;本地數據管治與私有微調,將更形關鍵。
同日創科局指政府會向「人工智能資助計劃」注資十億元、沙嶺數據園區最快明年中投入首階段運作,並由數字政策辦公室設立 AI 專員推進風險治理——顯示「算力與產業」與「法律責任」兩條線正同步推進,企業宜兩邊一併跟進。
四、專業評價與潛在考量
優勢
- 以律政司牽頭成立專責小組,把「AI 產品造成損害誰負責」從原則表述推進到可問責的工作機制。
- 法律科技資助鎖定中小律師行與新晉大律師,針對資源落差,有助避免科技只集中於大型行。
- 同步處理訴訟指引、專業團體守則、未合資格執業執法及深偽法例,覆蓋民事、專業倫理與刑事多層面。
需要留意的地方
- 致辭未公布小組成員、諮詢範圍或立法時間表,「盡快」仍屬政治時間表述。
- 普通法專屬大模型獲司長表態支持,但明確依賴開發商與大量資源,短期內不宜視為已有官方項目。
- 產品責任最終採嚴格責任抑或疏忽標準,將直接影響 AI 供應商的保險成本與合約條款;企業宜預留合規預算,而非等待法例生效才補救。
- 創科局同日措施與 #1361 風險治理簡報高度相關,讀者勿把「注資十億」誤讀為今次產品責任小組的經費安排——兩者分屬不同政策工具。
結語
「AI犯錯誰來負責」不再只是論壇金句。律政司公開承諾牽頭成立專責小組,並以年底前的法律科技資助、司法機構指引修訂與專業團體協作為配套,標誌香港開始把 AI 產品責任與法律服務數碼化放上同一議程。對企業而言,現階段最務實的準備,是讓高風險法律與客戶數據留在可審計、可版本控制的環境,並為未來責任規則預留合約與保險空間。
如香港律師行或企業法務希望以內部文件訓練、可控部署的方式引入法律場景 AI,可參考 YSK Limited 的企業私有 LLM 全託管,年費 HK$88,000 起,Dataset → QLoRA/LoRA → 私有 API,數據不出境(https://ysk.hk/services/ai-automation)。需要遠端工程團隊把合規工作流、權限與審計日誌做成產品,可了解遠端開發者外判方案,月費 HK$2,000 起(https://ysk.hk/services/outsourcing)。
參考來源
-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有關《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的議案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合併辯論(第二節)致辭(2026 年 10 月 8 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08/P2026100800313.htm
- 香港電台:林定國稱將成立專責小組研究運用AI產品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2026 年 10 月 8 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873127-20261008.htm
-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合併辯論(第二節)致辭(同日背景)—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08/P2026100800236.htm